文章摘要: 父母出資購房可能視為家庭財產,執(zhí)行存在障礙。夫妻離婚時,房產分割復雜,依據(jù)購房時間、出資情況等因素判定歸屬,婚前財產一般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財產購買的住房均等分割。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家庭財產,屬于可執(zhí)行范圍內,但是
父母出資購房可能視為家庭財產,執(zhí)行存在障礙。夫妻離婚時,房產分割復雜,依據(jù)購房時間、出資情況等因素判定歸屬,婚前財產一般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財產購買的住房均等分割。
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家庭財產,屬于可執(zhí)行范圍內,但是執(zhí)行過程當中也存在很大的障礙,需要收集證據(jù),證明購房款是債務人的錢,才可以強制執(zhí)行其子女名下的房產。特別是當子女已經獨立成家后,一般不會強制執(zhí)行其名下的住房。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住房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xù)攀升的城市里,住房問題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住房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在實踐中,離婚時住房分割的情況相當復雜。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住房,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住房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住房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住房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住房,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住房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住房,住房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住房上,這些住房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住房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住房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住房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xiàn)象,以前爭議較大,現(xiàn)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這一類的住房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住房,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住房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住房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xiàn)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xiàn)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于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住房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住房的一方單獨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父母出資買房可以被執(zhí)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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