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自有產權住房包括安置房,自有產權住房是指本人為住房產權人或主要人、獲得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住房產權證和相應土地使用證、用于自身居住而非租賃或商業(yè)性質的住房。普遍的自有住房有:小產權房;農民房;自建房;宅基地;安居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安
自有產權住房包括安置房,自有產權住房是指本人為住房產權人或主要人、獲得政府房產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住房產權證和相應土地使用證、用于自身居住而非租賃或商業(yè)性質的住房。普遍的自有住房有:小產權房;農民房;自建房;宅基地;安居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
1、政策因素造成的風險:
根據相關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拆遷安置住房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住房產權雖屬于個人,但在取得權的一定期限內不可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fā)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qū)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造成的風險: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xié)議到住房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終造成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造成的風險: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住房買賣合同無效。
安置房主要有兩種,一種為城市住房拆遷所安置的住房,一種為農村征地拆遷所安置的住房,一般都是可以轉讓的,拆遷時,依然會獲得補償。但政府為解決一部分收入較低的家庭的住房問題所安置的住房,只要業(yè)主不具有權,只具有使用權的話,則是不可轉讓的。
自有產權住房包括安置房嗎
本文由入駐排行8資訊專欄的作者撰寫或者網上轉載,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排行8立場。不擁有所有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發(fā)現(xiàn)本站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guī)的內容, 請發(fā)送郵件至 paihang8kefu@163.com 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
房產過戶需注意哪些問題
2025-10-11第一二三四代住宅有哪些
2025-10-11按揭房是處于抵押狀態(tài)嗎
2025-10-11買法拍房真能撿漏嗎
2025-10-10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是實際工資嗎
2025-10-10公積金逾期能消掉嗎
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