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只要法定繼承人提不出證明受遺贈的人曾明確表示放棄遺贈的證據,都視為接受遺贈。若想要說明受贈人沒有接受遺贈,需要法定繼承人去舉證,受遺贈人明確申明不接受遺贈。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qū)別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只要法定繼承人提不出證明受遺贈的人曾明確表示放棄遺贈的證據,都視為接受遺贈。若想要說明受贈人沒有接受遺贈,需要法定繼承人去舉證,受遺贈人明確申明不接受遺贈。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zhí)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范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高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可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附義務遺囑】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而于其死亡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立遺囑的公民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qū)別是明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guī)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遺贈怎么證明已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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